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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执行人曝光
名录的实施办法

(试 行)

      为进一步加大 . 我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力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推进“平安嘉兴”建设,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法院网公布民事案件被执行人名单的通知》的精神,决定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名称和有关情况,在《 嘉兴法院执行网 》被执行人曝光名录刊登。

      一、曝光的对象和条件       1、 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满3个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仅履行部分义务,债务数额达到一定数额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公开表示拒不履行,或有隐藏、转移财产 , 或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的,不受前款期限的限制;
      2 、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故意躲藏、逃避执行的;
      3 、对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一般不予曝光。
      4 、如果曝光后有损党和国家机关形象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一般不予公布。难以确定是否曝光的,可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查确定。

      二、曝光内容的刊登、变更和删除
      1、 曝光名录刊登下列内容:被执行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执行依据;未履行标的额;曝光日期;执行法院。
      2、被执行人发现曝光的事项有误或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变更申请。
      3、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可要求执行法院删除对其曝光内容。
      4、执行法院接到请求变更或删除曝光内容的报告,应当在三天内作出审查决定。决定变更或删除的,应在二日内予以变更或删除。
      5、案件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或裁定终结执行,执行法院应将曝光内容及时删除。

      三、曝光的程序
      1 、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曝光,执行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曝光的决定。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致使法院无法通知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决定曝光。
      3、执行人员认为被执行人符合预备曝光条件的,报分管实施的局(庭)领导批准,向被执行人发出《拟列入被执行人曝光名录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 15 日内履行了义务,或提供了经申请人认可的担保,应当决定不予曝光。不履行义务又不提供担保的,经执行局长批准,作出曝光的决定。
      4 、《列入被执行人曝光名录决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并在被执行人工作和居住的社区张贴。向当地基层组织、协助执行网络成员和有关部门通报,要求协助执行。
      5 、在《嘉兴法院执行网》被执行人曝光名录中刊登的,每件收取费用 100 元,列入实际执行费。刊登费用由执行法院直接汇入《嘉兴法院执行网》帐户。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将《列入被执行人曝光名录决定书》的被执行人通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有关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曝光的效力
      进入曝光名录的被执行人,在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不得参加自行付费的高消费、出国出境、申请贷款、投资开业、购车置房、招投标等活动。
      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对其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在当地报刊、电视、嘉兴执行网上刊登,在法院公告栏张贴)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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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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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未履行标的额
(万元)
悬赏比例
钱建根,海宁市斜桥镇路仲村周南角5号,330423193807173237,标的67210.00元、公告费及利息,悬赏10%710%
许小林10.610%
刘建群22.20
黄湾镇闸口村经济合作社40.3320
郎娟宝2.1360
黄建新0.58560
柳晓燕4.26890
朱坤裕11.080
刘小平2.1480
戚松华4.6070
周建清1.20
吕正飞3.74640
陆春法0.70
吴利英0.46540
徐建根0.50
李林夫、海宁市广福电讯元件厂(法定代表人:何航宁)4.65330
马仁松1.040
钱镜明600
袁建忠1.50
顾国芳2.2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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