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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执行人曝光
名录的实施办法

(试 行)

      为进一步加大 . 我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力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推进“平安嘉兴”建设,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法院网公布民事案件被执行人名单的通知》的精神,决定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名称和有关情况,在《 嘉兴法院执行网 》被执行人曝光名录刊登。

      一、曝光的对象和条件       1、 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满3个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仅履行部分义务,债务数额达到一定数额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公开表示拒不履行,或有隐藏、转移财产 , 或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的,不受前款期限的限制;
      2 、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故意躲藏、逃避执行的;
      3 、对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一般不予曝光。
      4 、如果曝光后有损党和国家机关形象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一般不予公布。难以确定是否曝光的,可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查确定。

      二、曝光内容的刊登、变更和删除
      1、 曝光名录刊登下列内容:被执行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执行依据;未履行标的额;曝光日期;执行法院。
      2、被执行人发现曝光的事项有误或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变更申请。
      3、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可要求执行法院删除对其曝光内容。
      4、执行法院接到请求变更或删除曝光内容的报告,应当在三天内作出审查决定。决定变更或删除的,应在二日内予以变更或删除。
      5、案件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或裁定终结执行,执行法院应将曝光内容及时删除。

      三、曝光的程序
      1 、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曝光,执行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曝光的决定。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致使法院无法通知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决定曝光。
      3、执行人员认为被执行人符合预备曝光条件的,报分管实施的局(庭)领导批准,向被执行人发出《拟列入被执行人曝光名录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 15 日内履行了义务,或提供了经申请人认可的担保,应当决定不予曝光。不履行义务又不提供担保的,经执行局长批准,作出曝光的决定。
      4 、《列入被执行人曝光名录决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并在被执行人工作和居住的社区张贴。向当地基层组织、协助执行网络成员和有关部门通报,要求协助执行。
      5 、在《嘉兴法院执行网》被执行人曝光名录中刊登的,每件收取费用 100 元,列入实际执行费。刊登费用由执行法院直接汇入《嘉兴法院执行网》帐户。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将《列入被执行人曝光名录决定书》的被执行人通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有关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曝光的效力
      进入曝光名录的被执行人,在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不得参加自行付费的高消费、出国出境、申请贷款、投资开业、购车置房、招投标等活动。
      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对其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在当地报刊、电视、嘉兴执行网上刊登,在法院公告栏张贴)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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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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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未履行标的额
(万元)
悬赏比例
嘉善顶天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开发区金嘉路银城花苑2幢109室,
刘伯农,住嘉善县干窑镇窑新路33号,
77.8万元
77.80
嘉善新景钢质造船厂,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新景港红旗塘,
马根强,住嘉善县姚庄镇横港村横港里296号,
200万元
2000
陆国富,住嘉善县魏塘镇先锋村,2.6万元2.590
吴佳敏,住嘉善县魏塘镇城南村四社,0.75万元0.750
徐静忠,住嘉善县惠民镇大通村,
卞永祥,住嘉善县惠民镇新润村,
6.3万元
6.310
唐忠明,住嘉善县魏塘镇魏南村,5.3万元5.30
叶连荣,住嘉善县干窑镇河东街龙庄浜39号,10.73万元10.730
曹志伟,住嘉善县魏塘镇中寒圩村,1.6万元1.560
柴甫林,住嘉善县西塘镇荻沼村173号,0.6646万元0.660
汤文龙,住浙江省嘉善县大云镇东云村东云5组 1.38万元,悬赏1000元1.381000元
嘉善善菱胶水厂,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新景港原鼎申木业公司内,
徐全友,住嘉善县魏塘镇解放一村,
90.00万元
900
陈胜良、张美玲,住嘉善县魏塘镇银丝小区3幢4梯502室,30.69万元30.690
戴忠林,住嘉兴市秀城区三水湾牡丹坊3号,0.80万元0.80
潘德明,住嘉善县干窑镇南宙村扫箕港22号,2.80万元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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